人工授精子女算“亲生”吗?
问题案件 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后多年不孕,经查是王先生无生育能力。后夫妻一起到某医院,李女士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。不久,李女士怀孕,后生育一子,但夫妻双方常为琐事争吵,后长期分居。今年,李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,王先生负担抚养费。 而王先生认为,孩子是接受人工授精所生,与他没有血缘关系。故不同意出抚养费。 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,但驳回了李女士要求王先生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。 百姓挑错儿 法院驳回李女士要求王先生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。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》中明确指出: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”本案中,李女士在王先生的陪同下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授精,王先生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意见。故可认为夫妻双方均同意。 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,李女士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,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。故王先生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,其理由不能成立。 |